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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

寄送鹹濕性愛郵件給富商成通姦鐵證

高雄一名項姓富商與余姓女祕書外遇,被項妻怒告通姦,余女上了法庭矢口否認,但項妻提出她傳給項男打情罵俏的簡訊與電子郵件,被法院認定至少通姦1次,判余女有期徒刑2月,得以6萬元易科罰金,項男因與余女分手獲妻撤告,判公訴不受理。

雖余女辯稱自己言詞比較沒有分寸,與項男的簡訊、信件是情侶間比較曖昧的對話,且是因項男長期服用高血壓的藥,說手淫後射精量很多,她才說隔天買東西給他補一補,並非兩人間的性行為等,但法官認為從郵件內容看不出項男射精量多一事來自項男轉述,可證兩人該次出遊確有通姦性行為,判她徒刑2月。

檢方起訴指出,余女自2011年間擔任貿易協會祕書,與已婚的協會理事項男交往,兩人自同年12月起多次赴高雄、台南地區汽車旅館偷情,另於2012年4月間先後到日月潭、墾丁夏都等地旅遊亦共宿一房,涉犯相姦、通姦罪嫌。法院審理時項男承認與余女通姦,且對時間地點及次數均指證歷歷,但表示兩人已於2013年2月間分手;余女則稱她以為項男已經離婚,交往時出遊都只是同住一房,並無性行為等。

但法院依據項妻提出的證據,發現余女在2012年2月間寄給項男郵件中提到「謝謝你讓我享受美麗的性愛」等語認定有通姦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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