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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徵信社】現任妻頻騷擾前妻 男慘賠近3000萬

1名竹科工程師柯女,2007年3月與竹科夫陳男協議離婚,陳男另結新歡與胡女結婚。沒想到新歡不斷騷擾前妻,柯女要求前夫管好老婆,但始終沒有改善。

最後,柯女與前夫簽定切結書,內容寫道「因現任妻胡女不斷騷擾前妻柯女,對此深感抱歉,依照前次要求…,雙方簽定1、2010年2 月底起至2030 年2 月28日止,按月給付4 萬元予原告;2、新竹市的房子、轎車過戶給柯女」,雙方並到法院完成公證。雖前夫付了15餘萬給前妻,但陳於2012年將房子過戶給他人,柯女憤提覆行協議官司,要求前夫付729餘萬元。

陳男辯稱,切結書是贈與契約,是可以撤銷的。他主張切結書雖經公證,但當時雙方仍有約定日後若妻胡女沒騷擾的話,切結書就無效,是附有停止條件。若胡女有再騷擾的情況才會生效,他承諾要賠償前妻在台灣薪水一半」等語,當時確實有約定「妻子若有再為類似行為」才須負擔讓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、給付薪水為扶養費用及過戶系爭不動產,現任妻子胡女當時也在場作證。而簽完切結書簽立並經法院公證後,妻子已停止騷擾前妻的行為,切結書就屬無效,不能請求履行。

法官認,兩人所立切結書「…胡女不斷騷擾前妻陳女(即,對此深感抱歉,依照前次要求,本人將給四萬元每個月,為期二十年、新竹市不動產、汽車轉讓給她,兒子監護權交由柯女,切結書於2012年2月立即生效。」從切結書推論,因胡女不斷騷擾前妻,柯女先前已向前夫提出要求,雙方沒未作任何書面協議,後來因胡女持續有騷擾前妻的情形,兩人才寫下切結書,同意前妻之前所提出的條件,認為柯女主張可採信。

就內容來看,因前妻遭現任妻子騷擾,陳男依照前妻先前的要求明文切結,予以允諾,可以認定是陳男因現任妻子不斷騷擾前妻,才依前妻先前的要求,對她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切結,並不是贈與契約,因此認定陳男應覆行協議,支付前妻729餘萬元。另每月4萬元,應付到2030年2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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